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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06-8/2026-00076 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年01月07日
名  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海美府办规〔2026〕1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美府办规〔20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八届区政府第12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口市美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口市美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流程,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直各部门、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区级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由区政府或区直部门实施的上级政府投资和区级配套资金项目,在适用上级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纳入本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气象、海洋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对于区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

(二)对于经营性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其中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投资(含政府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投资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

(三)健全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四大控制体系;

(四)执行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五)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第六条 项目业主原则上由有能力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或区属国企承担,具体由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确定。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业主负责建设。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不具备自行建设技术及管理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建制,由项目业主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业主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项目业主的绩效考核,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项目前期研究阶段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功能要求;

(二)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并对报告的深度、质量和真实性负责;负责办理前期报批手续;

(三)对于不具备自行建设技术和管理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依规选择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实行“概算包干”的代建项目,在获得概算审批后,与代建单位签订概算包干合同;

(四)负责组织或参与项目建设相关事项的招标工作;

(五)依据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审核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六)申拨进度款;对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进度以及工程招标、资金使用等建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七)负责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办理结算、决算;

(八)组织项目的账务、资料、产权、管养等移交工作;

(九)统筹项目全过程的建设协调,承担其他相应职责。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理工期、投资控制等内容负责,主要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建立健全代建组织机构,配备符合代建合同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代建工作计划、措施;

(二)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编制,并对报告的深度、质量和真实性负责,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报批手续;

(三)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

(四)对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协助办理项目的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等审批调整手续;

(五)开展项目建设相关事项的招标工作;

(六)负责工程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全责制管理,负责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概算投资的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等;

(七)根据工程进度提出项目用款拨付申请;协助项目业主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

(八)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各环节的专业(阶段性)验收;协助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决算及账务、产权、管养等移交工作;

(九)代建合同和概算包干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发改委是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库管理,组织申报项目上级专项资金以及开展项目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建设资金的统筹与拨付、预算评审、工程竣工决算评审(含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上级专项资金,组织和指导预算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以及对我区资本金注入项目进行统筹管理等。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照工作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规划及施工许可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批。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执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必要时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等。

区住建局负责建设项目(水务、园林、绿化、环卫等除外)初步设计(含调整)技术审查、工程变更技术审查;负责房屋建筑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等。

区城市更新局统筹策划推进全区城市更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指导组织编制有关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概算;负责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的申请、拨付等。

区水务局负责水务(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含调整)技术审查、工程变更技术审查;负责指导、监督全区重点水务工程项目建设。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环卫、园林、绿化等项目初步设计(含调整)技术审查、工程变更技术审查;负责环卫、园林、城市道路、桥隧、照明等市政相关设施的改扩建和养护维修工作;参与有关建设方案审核及竣工验收。

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工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内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和验收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财政中长期支出规划及区本级财政预算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部门编制的五年发展规划,提出“建设项目五年规划”,在满足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省、市投资政策方向和我区实际,对本部门“建设项目五年规划”的项目落地性进行研究,制定动态的政府投资“三年滚动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区发改委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及区财政局确定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规模,按照轻重缓急编制下一年度的投资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变更。涉及取消的项目,须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确需变更或增加项目的应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列入当年投资计划予以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涉及需要征地拆迁的项目,项目业主应立即向市资规局申请用地,在市政府批复同意开展项目征收前期工作后,区城市更新局启动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项目业主及时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的水电及通讯等管线迁移(含绿化)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使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资金的项目,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遵循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

(一)总投资2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后直接实施;1万元(含)以下的维护维修项目,采取支付劳务费(包工包料)方式并附费用清单作为报账及资产移交依据;

(二)总投资在20万元 - 50万元(含)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图和预算,报区财政局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并按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管理;

(三)总投资在50万元 - 1000万元(含)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4个环节的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四)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按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五)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业主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直接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设备购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六)涉及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或维修改造的项目,申报前应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并按财政部门支出标准执行;

(七)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研究,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和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的路网、光网、电网、气网和水网等“五网”项目,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后,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审批。涉及中央资金项目或不宜适用简化程序的国家、省级重点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组织项目评估,并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负责。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其审批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是作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资金安排的主要凭据。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项目业主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并提供项目资金闭合材料。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流程如下:

(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后,转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评审或审查会议,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概算专家同步参与初步设计评审或审查,并进行概算审核;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给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意见。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概算建安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安费,超过10%以上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经审批的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项目总投资,以及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资金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审核机 构开展审核。造价审核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组织项目审核,并对其出具的审核报告结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因以下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总投资(不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或建安工程费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可进行概算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地质条件变化、地下资源和考古发现等情况,造成投资大幅增加的;

(三)因国家政策变化、调整或者价格上涨的。

项目建设期间,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确需增加投资的,项目业主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再报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概算中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为准,其中以暂估价列入概算中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与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实际批复费用不一致的,无需进行概算调整。

调整概算应当由项目业主在项目工程量完成70%以上(含)至竣工验收申请前和主要设备业已订货后进行,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予调整1次。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概算,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按照区政府决策议事规则报批。

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增加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实行概算包干项目,原则上概算不予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调整)的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建设周期长的保障房、土地储备项目除外。

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未能取得下一阶段批复文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单位申请延期,原则上予以延期一次。

第二十四条 对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需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应依据审批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招标或集中采购。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确需进行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分以下情况按程序办理:

(一)工程变更未涉及增加项目概算建安工程费且不降低项目建设标准及质量的,由项目业主自行审查工程变更说明及调整方案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二)工程变更涉及增加项目概算建安工程费的,如增加投资可在批复概算以内(不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调剂解决的,其中设计变更部分由项目业主在变更内容现场实施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程签证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审查;如累计增加投资部分无法在批复概算内(不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调剂解决的,由项目业主按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程序办理。

未按程序进行审查和备案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不得计入工程总投资,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的,规划、土地、质量、消防、人防等事项实行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与使用、管养单位(或产权所有单位)完成项目(实体)接管移交手续,工程质量保修权利和责任一并移交接管单位,接管单位不得以接管条件不具备等非质量问题的理由拒绝接管。

项目(实体)移交后,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应在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与使用、管养单位(或产权所有单位)完成资产资料及财务移交手续,同时与产权管理部门办理项目产权登记等。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含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竣工决算指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发生的实际造价,主要内容为工程费、管线迁改费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工程竣工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或产权登记的依据。

(一)纯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无需办理项目竣工决算;

(二)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工程竣工决算。项目业主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的,原则上不得列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三十二条 区发改委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资金安排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及相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前期费用和工程进度款。

(一)前期费用:按前期工作开展进度和合同要求予以申拨,前期费用总额原则上按批复的项目概算控制;

(二)工程进度款:

1.第一次预拨的款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批复概算的30%,其余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以工程进度为依据;

2.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最高可拨付至项目概算批复及管线迁改等预算批复总额(不含预备费)的80%;

3.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建安费不超过概算批复的情况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若建安费超过概算批复,工程进度款最高可拨付至项目概算批复及管线迁改等预算批复总额(不含预备费)的80%,项目业主须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进行工程变更审查和概算调整后再拨付剩余工程款;

在结(决)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决)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根据项目业主报送的投资估算一次性拨付30%,再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至项目批复概算的90%;

5.单纯设备采购类项目在设备到位且经安装验收合格后可拨付至中标价的95%;

(三)项目余款在工程财务决算批复后,扣除建设单位管理费(或代建单位管理费)的10%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予以支付)以外,余下部分全部付清;剩余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或代建单位管理费)待完成项目资产和财务移交后再予以支付。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四)征收补偿费用(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工作经费、劳务费、临时过渡安置费、评估费、评审费、拆除清运费、回迁安置房补偿款等),支付金额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批复金额为准,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审核进度后直接拨付;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评审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财政部门每年在项目审批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

(六)如法律法规、海南省以及海口市对于项目资金支付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共同参与研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区纪委监委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按照各自职责在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履行服务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办理或出具项目审批、许可文件等的;

(二)未按规定或无正当理由延迟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利用职权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五)未对申请人履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进行检查的;

(六)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七)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咨询评估单位等参建单位及使用、管养等接管单位在其参与的项目建设环节或接管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存在串通造假、故意虚报、重大疏漏、管理缺位等行为的;

(二)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工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和规模的;

(五)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情况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

(七)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

(九)没有完成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十)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申请人未履行承诺义务的;

(十一)接管单位无故不接管工程项目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造成投资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国家、省级资金、市级资金的项目或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从其规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前期审批和建设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科学技术信息化类和农业农村类等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教育、医疗、卫生、文体等公共事业领域可参照《海南省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代管制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利润或奖励资金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号)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国家、省、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12月11日印发的《海口市美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海美府办规字〔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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