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美兰区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6-07-01 15:30:00   来源:海口市美兰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作者:海口市美兰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目前,我区在临时建设工程审批、监管及到期处置等环节仍存在审批无据可依、审管职责边界模糊、批后监管缺位等问题,部分临时建设项目存在审批范围不明晰、审批流程不规范、超期使用等问题。因此,亟需通过制定《海口市美兰区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明确审批流程,强化监管措施,确保临时建设工程审批有据可依,建设使用依法依规,监管责任压实到位,切实提升我区临时建设工程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

三、基本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四条,包括五部分内容:

(一)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美兰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海口江东新区、桂林洋开发区范围内按其规定执行。

(二)阐述临时建设工程定义。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单位或个人因临时建设需要,在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储备土地)上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结构简易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公益性及项目配套临时建设为主。

(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涉及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四)明确了临时建设工程审批范围。主要以民生类及公共服务设施类为主。有特殊情形的按照一事一议处理。

(五)方案还明确了临时建设工程审批要求、审批流程及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和使用要求等事宜。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本办法适用于美兰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非宅基地),个人宅基地不适用;

(二)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范围包括项目配套、民生工程、公共服务及区委区政府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涵盖范围较广,但仍应以公益性为主,不得以临时建设的名义建设永久建筑;

(三)临时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高度应≤9米,层数≤3层,并采用易拆卸、可重复使用的材料,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其高度、规模、间距、结构设计、消防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建设地下室,不得在既有建筑上加建,不得跨宗地进行建设。

(四)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人应为土地证(不动产权证)土地权利人或合法取得临时用地(储备土地)的使用权人。临时建设工程使用临时用地或政府储备地进行建设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3〕4号)、《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使用土地。即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应为土地权利人,使用临时用地或储备土地申请的,应为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单位或个人。

(五)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动工前需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进行放线及验线工作。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应办理消防手续。即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也应开展放验线工作,符合办理消防手续范围的,也应办理消防手续。

(六)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行业主管单位或审批部门通知提前终止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届满前30日内自行拆除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即临时建设工程期限届满,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拆除复原;因其他建设需求需要终止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配合进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拆除复原的,拆除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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