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美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海口市美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海美府办规字〔2020〕1号)自2021年1月实施以来,对规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海南省建设自由贸易区(港)国家战略出台,各项助推改革的国家政策纷纷落地,旧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改革背景下的新常态;同时,我区在项目审批、建设管理、资金拨付等环节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原有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管理需求。为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全过程监管、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旨在构建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二、修订的依据
《海口市美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有:
(一)《政府投资条例》;
(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三)《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四)《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五)《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程序的通知》(海发改法规〔2025〕977号);
(六)其他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七章四十一条,主要以项目投资控制及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为主线,与原《规定》对比,主要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第一章 总则”中对各单位职责、建设模式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1.进一步明确了项目业主的确定方式。项目业主原则上由有能力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或区属国企承担,具体由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确定。(第六条)
2.根据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优化情况,调整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等主要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资金拨付、招投标监管等环节的具体职责。(第九条)
(二)在“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中,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调整和取消的程序进行了修改,更加符合我区实际。
1.为保障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印发的严肃性,新增了“涉及取消的项目,须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这一条款。(第十二条)
2.根据机构调整及相关职能转变,修改了涉及项目征地拆迁的工作流程。(第十三条)
(三)在“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中,突出“简政放权, 减少审批事项”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流程和审批程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1.参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提高了我区“三合一”审批标准,明确项目总投资50万元-1000万元(含)可以将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同时,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总投资在20万元-50万元(含)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图和预算报区财政局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并按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管理的内容。(第十五条)
2.根据市发改委2025年10月27日印发的《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程序的通知》要求,将初步设计、概算2个审批环节合并为1个环节,由区行政审批局受理且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进一步压缩审批环节,提升项目审批效率。(第十九条)
3.结合今后概算中可能会包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等情况,明确了概算中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为准,其中以暂估价列入概算中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与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实际批复费用不一致的,无需进行概算调整。(第二十一条)
4.增加了对采用EPC模式项目的管理要求,对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需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第二十四条)
(四)在“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中,完善了工程变更概算调剂相关内容,同时调整了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批程序。
1.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明确概算中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外的投资不能满足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时,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须按程序进行审查和备案,否则,不得计入工程总投资,不得纳入工程结算。(第二十八条)
2.调整了工程竣工决算管理职责与流程。一是统一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下项目的标准,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二是调整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由区财政局一并审批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第三十一条)
(五)在“第五章 资金安排与管理”中,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一是优化了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流程和比例控制,增加了对超概算情况下款项支付的约束和项目余款支付与资产财务移交的挂钩机制;二是明确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评审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由财政部门每年在项目审批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第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