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1-12-09 15:02:00   来源:美兰区  作者:

近期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新的《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将省人社厅做的政策解读进行转发: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8年2月,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了《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结合近年来全球经济下行、新冠肺炎疫情等国内外形势影响,我国将“稳就业”置于宏观政策“六稳”之首。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也根据国务院文件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拓展了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扩大了补助范围。鉴于我省现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我省实际工作需要,亟需进一步修订完善,因此出台了这新的《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的《办法》主要对支出范围、补贴标准、职责分工等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

(一)修订职业培训课时

将原《办法》规定的“培训课时不低于90课时”修订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按15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及以上培训课时不低于65课时”。

(二)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1.将职业培训补贴对象的“七类人员”扩大到“八类人员”。

2.将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象从“新录用七类人员”扩大到“企业职工”。

3.将“由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营区管理服务部门)、乡镇(街道办)、村委会(行政村)开发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修订为“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

4.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我省16-24岁未就业青年”。

5.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补贴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

6.将创业补贴对象从离校3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扩大到“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

7.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年限从毕业年度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增加补助项目

1.将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对应起来,并增加了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保持培训政策和标准的统一性。

2.增加外出务工奖补和职业培训伙食交通补助政策。

3.增加就业创业典型奖励政策。

4.增加就业见习基地、相关技能竞赛奖补政策内容。

(四)提高补贴标准

1.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修订为“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2.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由“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提高到“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创业补贴标准由每个法人6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提高到“给予每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4.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由“按每介绍1名农村劳动力给予一次性补贴300元、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执行”修改为“按每介绍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执行”。

三、《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主要用于规范中央和省级、市县级(含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补助资金。

四、《办法》主要内容

1.明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的原则。

2.明确财政、人社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职责。

3.明确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益性招聘会补助、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等)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4.明确就业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三公”经费支出、购置交通工具、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5.明确资金的分配方式和下达时限。

6.明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

7.明确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要求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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